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26 浏览 24430 次
应的出口商品供货任务下达到市县政府,由市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计划程序分解落实到生产部门、企业及其他供货单位,并由外贸出口企业与出口供货企业签订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市县政府负责督促其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对市县外贸企业继续实行财务承包责任制,各项承包指标由省经贸厅、财政厅下达。

  三、改进外汇分成办法,搞活外汇调剂

  对各类外贸出口企业计划(以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超计划为准)内出口收汇实行全额分成,外汇额度的分成比例是:

  (1)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目录另行公布)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上缴省政府5%,出口企业留成65%。上缴省政府的外汇额度,主要用于支持机电产品的出口。

  (2)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其中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外贸出口企业留成40%;上缴地方政府10%,其中5%由省政府集中实行有偿使用,其人民币价差收入专项用于弥补计划内出口退税;还有5%,按原留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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