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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县外贸企业继续实行财务承包责任制,各项承包指标由省经贸厅、财政厅下达。
三、改进外汇分成办法,搞活外汇调剂
对各类外贸出口企业计划(以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超计划为准)内出口收汇实行全额分成,外汇额度的分成比例是:
(1)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目录另行公布)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上缴省政府5%,出口企业留成65%。上缴省政府的外汇额度,主要用于支持机电产品的出口。
(2)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其中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外贸出口企业留成40%;上缴地方政府10%,其中5%由省政府集中实行有偿使用,其人民币价差收入专项用于弥补计划内出口退税;还有5%,按原留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