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10 浏览 29057 次

【颁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6-2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第54号

2004年6月2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我们对1979年至2003年期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目前已不适用的203个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颁发“关于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74号)

  2.关于农村集市贸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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