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发布时间 2015-09-03 浏览 26887 次
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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