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9-06 浏览 26153 次

  (四)使用宾馆、饭店和公共食堂等单位食用废弃物作为饲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九条 在水产品、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加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

  (二)腌制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违规使用色素;

  (四)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章 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应当实行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社会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工商、食品卫生、农林、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工商部门会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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