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 营
第十七条 各茶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合法经营,依法交纳各种税费。
第十八条 县茶业总公司授权安溪茶厂制订安溪乌龙茶的铁观音、黄金桂、色种毛茶、精茶各等级的收购、贸易标准样,并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毛茶收购和精茶出厂指导价格,指导全县各茶叶企业的收购、销售,规范安溪乌龙茶的等级标准和价格。
第十九条 各茶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必须向安溪茶厂购买一套毛茶、精茶标准样(茶样介格为收购价或出厂价加上制样费用)。按统一的样价从事茶叶的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哄抬价格或压级压价;对外贸易的价格由县茶业总公司协调,实行统一报价。
第二十条 各茶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严禁收购、销售"农残’,超标的茶叶和"日晒茶",违者,将给予没收、烧毁。
第二十一条 茶叶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加工场所、设备、技术、卫生条件及常规检测设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开业。茶叶从业人员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上岗。对"四无"的生产厂家要进行整顿,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各茶叶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WMB48-81《茶叶》,按照乌龙茶等级标准进行加工,在品质规格、等级、包装及检验技术上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三条 茶叶小包装产品应严格执行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在印制茶叶包装物前,应按规定把清样报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签的标准化审查后,方能印制,确保标签标识正确完整,质量标志一致,确保安溪乌龙茶的信誉。
第五章 质 量
第二十四条 各茶叶加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茶叶卫生管理办法》,实行产品自检制度,从原材料进厂的验收、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检验都必须环环扣紧,严格把关,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茶叶质量、卫生监督检测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会同有关单位,加大打假力度,分片区不定期地进行市场茶叶抽查,一经发现假冒劣产品,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重罚,并在县内通报、曝光。
第二十六条 茶叶经营者应文明经商,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得伪造或冒用名优质量标志,违者,由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保 密
第二十七条 茶业的保密工作在发展茶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要多形式、多层次地加强保密教育,提高全民的保密意识,共同做好茶业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茶叶技术、商业情报的保密工作。县外茶叶经营者或境外客户来安溪参观茶园、茶叶初制精制,必须报告县国家保密局并征得县茶业总公司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参观、考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从严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安溪乌龙茶声誉。凡举办或参加与安溪茶叶相关的各种类型的茶王赛、茶叶质量评比、茶事活动等,必须报经县茶业总公司同意,方可组织或参加。违者,将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经营茶叶的单位或个人做茶叶宣传、广告、产品名称、说明书、广告词须经县茶业总公司批准,不得以损害安溪茶叶形象或损害其他厂家的形象来宣传、标榜自己的企业或产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加强茶叶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教育,茶业工作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茶叶技术培训班。进一步壮大茶叶科技队伍,提高全体茶业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县乡镇茶叶科技人员的作用,做好茶叶生产、初制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为茶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乡镇茶叶干部的提拔、调动要事先征求茶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茶业公司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沟通信息、开拓市场、对外竞争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推广普及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科学种茶水平;进一步搞好宣传,提高安溪乌龙茶的知名度;本着取之于茶、用之于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恢复征收茶叶技术改进费。凡经营茶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交纳茶叶技术改进费,交费标准为每吨茶3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县茶叶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