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信阳市茶叶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建立使用标识台帐,确保"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未经信阳市茶叶协会许可,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
第五章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信阳市茶叶协会是“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信阳市茶叶协会与"信阳毛尖"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信阳市茶叶协会为保证“信阳毛尖”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信阳市茶叶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 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信阳市茶叶协会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包装、宣传品上使用与"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信阳市茶叶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规则,信阳市茶叶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印制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信阳市茶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验产品、受理该商标投诉、
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案件查处以及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
以保障“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