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认真做好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19 浏览 23806 次
收购企业在收购前也要将资金转入专户。银行安排的收购资金贷款,收购企业要每月向银行提交贷款计划和现金提取计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拨补的收购资金3亿元。其中夏粮收购补贴1.5亿元在8月底前要全部拨补到位。哪一级政府欠拨的,由上一级财政在专项补贴款中直接扣划到收购企业用于收购。

  (四)专业银行收回的贷款归位和新增存款用于收购的资金20亿元。各银行今年以来收回的粮食贷款、糖厂贷款及各类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要在8月底以前全部转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设立的收购资金专户,各银行今年新增存款的30%要优先用于各类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需要,新增的贷款规模也要优先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安排。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不宜每类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都照套全国农副产品收购总值的筹资比例,粮油收购贷款主要由农业银行安排,粮油调拨贷款主要由工商银行安排,重点出口收购贷款主要由中国银行安排,蚕茧、烟叶、生猪、茶叶和蔗糖的收购贷款分别由开户的专业银行安排。生产企业拖欠的棉花款,要在第三季度内,由企业和开户的专业银行共同筹集资金归还自治区土产公司,以利于我区当前急需的调入棉花的资金需要。各级各家主管资金的行长,要负责本行应安排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资金和规模的落实,不许挤占挪用人民银行发放的专项收购贷款,保证专户资金的到位和使用,负责农副产品收购及调拨的货款汇路畅通、保证现金供应。同时负责对粮油收购贷款和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对其他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执行法定利率,不许上浮。对收购企业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则要严格执行加息、罚息制度。

  (五)人民银行再贷款用于我区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安排6亿元。今年人民银行总行没有新增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限额,各地人民银行二级分行从原下达的再贷款限额中,首先集中20%以上的资金,保证按比例提供的再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对专业银行临时资金调剂有困难的,要积极予以支持。人民银行再贷款安排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由承贷的专业银行安排足额的贷款规模。

  三、认真做好收购资金专户的设立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今年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收购企业必须在专业银行设立专户,专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设立专户。各收购企业和专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和各专业银行《关于转发银发145、148号文件的通知》(桂银发字〔1993〕第182号)要求,经过清理收购企业的帐户和资金后,务必于8月底前分别在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设立收购专户,一切收购资金和调销回笼货款都必须通过专户存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将收购资金存入专户或挤占挪用专户资金。收购资金专户的具体核算办法按桂银发字〔1993〕第182号文办理。

  四、加强农副产品调销资金的结算管理,保证现金供应。按合同调销的农副产品,购销双方要保证钱货两清,付款企业和专业银行要优先付款和贷款,开户银行要保证将所有货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专项汇划,不许压单压票。专业银行要保证收购现金的充分供应,不许出现脱供问题。收购企业货款回笼不进专户的,专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并有权从该企业结算户中扣划。对专业银行应进专户的资金不进专户的,人民银行要停止发放再贷款,并有权从专业银行存款户中扣划。

  五、各级银行、财政部门和收购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密切注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农副产品收购尤其是夏粮收购任务的完成。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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