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3-23 浏览 24672 次
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出口商品经营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各外贸、工贸区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

  1、中央统一经营的15种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包括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

  2、中央规定由总公司和各省市区外贸公司联合经营的6种商品:棉纱、棉涤沦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

  二、各外贸、工贸区公司统一对外成交、联合经营的商品:

  1、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纺织、服装、木薯干片、对英国出口的劳保手套、对西德出口的蘑菇罐头;

  2、鲜活商品;

  3、广西大宗、传统、敏感的商品:松香、桂皮、桂油、茴油、炮竹烟花、羽绒毛,田七(粉)、四环素、劳保手套、瓦楞芯纸、卫生纸、平板玻璃、日用陶瓷、重晶石块(粉)、滑石块(粉)、锡、硅铁、罗汉果、青刀豆罐头。

  三、除一、二类商品及上述列名商品以外的三类商品,各类外贸公司均可按经营分工放开经营。凡是属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凭区经贸委出具文件办理申领。

  四、计划列名商品的计划外出口的报批手续:

  1、属于经贸部审批的商品(详见“桂经贸计〔1988〕33号”文),按规定每年于三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报到经贸部统一审批。根据经贸部最新规定,经贸部只受理省级外贸管理部门上报的计划列名商品计划外出口的审批,请各类外贸企业务必于二月底、六月底前报到区经贸委统一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2、属于省级经贸部门审批的商品(同上),根据各类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直接报区经贸委审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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