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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列名商品的计划外出口的报批手续:
1、属于经贸部审批的商品(详见“桂经贸计〔1988〕33号”文),按规定每年于三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报到经贸部统一审批。根据经贸部最新规定,经贸部只受理省级外贸管理部门上报的计划列名商品计划外出口的审批,请各类外贸企业务必于二月底、六月底前报到区经贸委统一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2、属于省级经贸部门审批的商品(同上),根据各类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直接报区经贸委审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