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支持科研机构参与全社会的保障制度,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
(二)对转换机制的科研机构实行过渡期扶持政策。
1.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测评,凡无研究开发任务、无研究开发成果或专利、无转化效益的,不再保留科研机构名称。
2.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没有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扩股时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用决策和经营。职工个人持股股权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科研机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过去使用未分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使用按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5号)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有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职工集体股,并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并留出其中的15%作为集体股,留待今后的再分配。
对转为股份合作制的小型科研机构,经批准,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成股份,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企业正式职工。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
3.经批准,允许小型科研机构职工购买国有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购买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出售科研机构回收的资金,应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4.地方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创办起5年内,企业交缴规费给予优惠照顾,免征各种规费清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列出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省级科研机构的政策。
5.科研机构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必须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发展,如改善科研条件、配置生产要素、建设供职工居住的廉价房等。
6.对转变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要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核实法人财产占用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7〕11号)办理,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促使其合理配置和增值保值。
(三)完善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1.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收入要与经济效益和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挂钩。科技人员可按技术收益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职务发明或在职获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人或科技成果获得者可以按技术收益的20-30%的比例参与分配,也可以用红股的方式兑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或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如单位未适时转化,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签定利益分享协议的前提下,转化该项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于政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对取得的计划项目成果申请专利的,项目下达单位可以委托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申请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同时要对专利申请人予以补偿和奖励。要建立和完善贡献与报酬挂钩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技术股份、创业和管理干股、个人奖励股等试点工作。科研机构的职工可拥有自办科技产业配备的资本股、技术股和管理股。
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校外企业联合,以其政府资助所获得的知识、专利、成果等入股或技术转移等方式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所得收入除学校提取15%管理费外,由技术拥有者(个人或研究集体)与所在系和学校按1∶1∶1比例分成。
2.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奖励政策。对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专利实施和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评定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重要依据。科研机构可采取奖分红股方式作为对职工的长期奖励。
3.对于我省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及重大科技任务带头人,可以设立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制度,定岗、定任务、定考核指标,实行岗位年薪津贴。
(四)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
1.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实行院(所)长领导下的首席项目专家负责制和全成本核算的课题制试点工作。
2.放宽科技人员入户政策。博士、硕士和国家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以及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和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的科技人员,凡被省内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对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给予办理入户手续,一律免交城市建设增容费。建立人才流动和重要岗位的公开竞争机制,使科研工作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中更具活力和创新性。要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要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
3.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科技人员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可视同发表论文或科技奖励,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建立科技开发人员和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和评聘指标体系。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允许高职称低聘和低职称高聘。
(五)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1.本实施方案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省直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各科研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于1999年6月底前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市县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
4.广州市、深圳市、各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5.本《实施方案》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