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种子管理站是代表同级政府行使种子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地、县级尚未建立农作物种子管理站及所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并落实编制、经费。种子管理站及所属质检站要切实履行《种子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与责任,把好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关。各级农垦种子管理机构是全省种子系统的组成部分,只负责国营农场内部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要认真履行职责。
(三)抓好种子生产的计划管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坚持计划生产,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组织制种,由地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公司组织亲本繁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种子管理部门允许不得从事杂交作物亲繁和制种。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要搞好计划指导。全省建立稳定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制种基地;常规农作物种子,要发挥国营农场、原(良)种场的优势,认真搞好生产;棉花种子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良繁区面积;多种经济作物种子、种苗,要尽快建立“三无”(茶叶无性繁殖、蔬菜无公害、果树无病毒)生产基地,为突破性发展多种经营提供足够的优良种子(苗)。
(四)加强品种管理和种子质量管理。坚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和种子检验制度,凡未经审(认)定的品种,不准公开宣传,更不得大面积推广;凡刊播种子广告,必须报同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种子,不准收购,不准进入市场流通。如因不可抗逆的原因造成种子发芽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种子,要在认真精选的基础上,报请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收购和供应,并采取相应的农业技术措施,搞好跟踪服务。对盲目推广未经审(认)定的品种和经营劣质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由经营者承担后果,负责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五)整顿种子市场秩序。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实行统一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组织经营。常规种子实行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计划指导下的多渠道经营。省、地、县农业科研及教学单位,限定只能经营本单位选育并通过省审(认)定的品种,并纳入同级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管理。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含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种子准运证和营业执照。证、照不全的,不得从事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各地要对所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
(六)及时查处坑农案件。各级工商、司法等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大案要案,要从重、从快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用事实教育群众,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严格执行种子价格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对哄抬种价以及非法谋取暴利的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五、增加投入,扶持种子事业发展
各级政府要在资金、税收和物资供应方面扶持种子事业发展。按照《种子管理条例》规定,重点解决好以下五个问题。
(一)落实种子优惠政策。对农作物种子生产所需的资金,有关部门要予以倾斜。发展银行要千方百计保证全省杂交种子收购资金的供应,并尽快上报,争取享受粮棉定购贷款优惠利率的待遇。省和地、市、州、县政府对承担种子生产任务的农民酌情核减粮食定购任务,以保护农民生产种子的积极性,保证种子能及时收购入库。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到基地抢购种子,哄抬种价,扰乱种子产销秩序。
(二)适当增加扶持经费。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经费,扶持农作物原(良)种生产和新品种开发。要从国家安排的粮棉生产基地建设、粮棉大县建设、“一优两高”农业示范区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专业化种子生产基地、良繁推广体系和种子仓储、质量检测、精选加工、烘干、供种网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良种选育推广项目,省科委在科研推广经费中给予扶持。
(三)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根据我省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必须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最低储备量为:省级2%,地级3%,县级5%。储备种子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所需收购资金、储备期间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四)建立种子风险基金。种子部门承担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保证种子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应从粮、棉技术改进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种子风险基金,防止种子生产和供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大起大落。
(五)优先安排种子生产基地所需的化肥。鉴于种子生产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各级政府要安排好种子生产基地的化肥肥源,各级供销社要优先供应种子生产所需的化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