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厂注册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3480 次
;或被抽查样品中有20%以上被评为不合格者,吊销该厂注册证书。

  五、商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由于玩忽职守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国家局将通报批评主管商检局及其直接责任者,并视情况必要时给予责任者适当处分。

 

附:

对出口食品厂、库卫生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对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脱水蔬菜、饮料、茶叶、酒、糖、蜂蜜、肠衣、食用植物油加工厂,按照《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的规定,办理注册申请。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可加工生产出口食品。

  第二条 对其它出口食品加工厂和与食品加工厂不在同一地址的冷库、仓库(以下简称出口食品厂、库),以及半成品加工厂(点)按照本补充规定,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登记:

  一、需要办理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在申请登记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登记单位应当填写《出口食品厂、库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登记;

  三、商检机构接到“登记申请表”后,派出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审查,对具备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所需基本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颁发“登记证”。

  四、“登记证”编号,按国家商检局(86)国检技字第230号文的规定办理。并在顺序号前冠以拼音字母“d”。例如天津商检局颁发的第1号“登记证”,它的编号代码应为1200/d0001。

  第三条 对“种类表”列名的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库没有取得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的,不得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第四条 需要办理注册或者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名单,国家商检局将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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