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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检机构接到“登记申请表”后,派出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审查,对具备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所需基本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颁发“登记证”。
四、“登记证”编号,按国家商检局(86)国检技字第230号文的规定办理。并在顺序号前冠以拼音字母“d”。例如天津商检局颁发的第1号“登记证”,它的编号代码应为1200/d0001。
第三条 对“种类表”列名的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库没有取得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的,不得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第四条 需要办理注册或者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名单,国家商检局将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