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厂注册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3481 次
构申请登记;

  三、商检机构接到“登记申请表”后,派出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审查,对具备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所需基本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颁发“登记证”。

  四、“登记证”编号,按国家商检局(86)国检技字第230号文的规定办理。并在顺序号前冠以拼音字母“d”。例如天津商检局颁发的第1号“登记证”,它的编号代码应为1200/d0001。

  第三条 对“种类表”列名的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库没有取得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的,不得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第四条 需要办理注册或者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名单,国家商检局将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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