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的分配方案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有关进出口商会。
第十三条 各类外贸企业经营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时,应凭出口计划配额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关均不得超计划配额数量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当年有效,不得延期使用,亦不得借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未下达前,可在每年度12月15日后,按当年年度计划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在年度出口计划配额下达后,一并扣减。
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别于每年5月份和9月份对计划配额商品出口数量进行两次调整。
上级调整计划申请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上报出口建议的同样程序,分别于4月底和8月底前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遇有国内资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专项批准调整计划配额数量。
在广州交易会和其他各类交易会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不受理调整计划配额申请。
第十六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外贸公司,对计划配额商品出口执行情况应定时期检查,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映执行情况和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出口计划配额商品的各类外贸企业,应参加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在出口市场,价格和客户等方面,要接受各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外商投资企业应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各进出口商会应将协调情况和建议于每季度末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商 品 单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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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米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 大豆(含大豆碎)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3 玉米(含玉米碎) 万吨 国家计委平稀管理品种
4 茶叶 吨
5 煤炭(含水煤浆)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6 钨(指钨砂,仲钨
酸铵,三氧化钨,钨
酸 吨
7 锑(指锑锭,氧化锭) 吨
8 原油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9 成品油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10 棉花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11 棉纱 万件
12 棉涤纶纱 万件
13 棉坯布 万米
14 棉涤纶坯布 万米
15 蚕丝类 吨
16 坯绸(包括梭,针织
的生、炼,漂绸) 万米
17 豆粕及豆饼 万吨
18 花生仁 吨
19 松香及松脂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0 原木及锯材 立方米 原木属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1 羊绒及无毛绒 吨
22 兔毛 吨
23 钢材及废钢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4 生铁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5 锡(指锡锭,焊锡及
锡砂) 吨 锡锭属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6 锌(指锌锭,锌矿砂) 吨 锌锭属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7 铁合金(指硅铁,钨铁)吨
28 焦碳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9 水泥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30 轻(重)烧镁 万吨
31 石佛石块(粉) 万吨
32 滑石块(粉) 万吨
33 烧碱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34 纯碱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35 石蜡
36 中药材(其中:人参,
甘草 吨 甘草属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37 四环素 吨
38 维生素 吨
附件二:
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目录
序号 商 品 单位
------------------------------------------------------------
1 大米 万吨
2 大豆(含大豆碎) 万吨
3 玉米(含玉米碎) 万吨
4 茶叶 吨
5 煤炭(含水煤浆) 万吨
6 钨(指钨砂,仲钨酸铵,
三氧化钨,钨酸) 吨
7 锑(指锑锭,氧化锑) 吨
8 原油 万吨
9 成品油 万吨
10 棉花 万吨
11 棉纱 万件
12 棉涤纶纱 万件
13 棉坯布 万米
14 棉涤纶坯布 万米
15 蚕丝类 吨
16 坯绸(包括梭,针织的生、炼、漂绸)万米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