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供销合作社开展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9 浏览 23464 次
)的标准

  1.有一个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领导班子,其工作能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并同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配合的工作关系。

  2.有发展商品生产的优势,首先是产品质量、品种、数量方面有优势,具备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或专营者外,供销合作社经营的比重应占当地同一产品产量的50%以上。

  3.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具备建立完善的流通配套设施的条件。

  4.能承担培训、科研、技术咨询等项任务。

  5.要通过供销、贮藏、运输、加工、信息、技术、物资等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体系。

  6.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示范县(点)地区分布上的平衡,从而使示范县(点)的经验对全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四、实施的方法和步骤

  1.示范县(点)按商品分为:棉花、麻类、果品、茶叶、畜产品、土特产品、日用杂品、干菜食用菌、蔬菜、禽肉、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综合(指在同一县同时进行几类产品的示范或村级综合服务站示范)等13大类,每类选择若干县开展示范县(点)建设工作。

  2.示范县(点)以县联社为单位,各专业公司和基层社应在县联社统一指导下,搞好综合开发、协调配套工作。

  3.商业部有关专业司(局)要结合本单位业务,根据对示范县(点)的要求,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进行实地考察,按不同产品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组织形式、服务内容、预期目的、实施步骤等。

  4.为了检验示范县(点)的工作成效,我部将定期(一年或二年)组织检查验收。

  5.建设示范县(点),是一个全国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协调的步伐,经研究我部决定由有关司局派人组成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工作协调小组,其任务是掌握方向、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办公室设在供销合作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要指定有关处室全面负责此项工作。

  6.为全面部署和推动这项工作,我部拟于年内召开全国示范县(点)工作会议,请各地抓紧时间做好准备。

  附: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点)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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