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13号——关于批准对大新苦丁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0-21 浏览 24620 次
标志使用

  大新苦丁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大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大新苦丁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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