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苦丁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大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大新苦丁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