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10月29日第165号
发布时间 2014-11-01 浏览 23179 次
微生物肥和适量的茶叶专用肥。

  4.鲜叶采摘:采摘时间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0月底。采摘标准:一芽一叶初展,一芽一叶;一芽二叶初展,一芽二叶;一芽三叶初展,一芽三叶;嫩度、净度、新鲜度基本一致。

  (三)加工工艺。

  鲜叶摊放→杀青→揉捻→干燥。

  (四)产品质量特色。

  香气清高持久,汤色黄绿明亮,滋味浓醇鲜爽耐冲泡。水浸出物≥43%,水溶性灰分≥5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白沙绿茶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白沙绿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白沙绿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白沙绿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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