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注册备案制度。总局将组织制定出口兔肉、蜂产品、蔬菜、水果、茶叶和花生种植、养殖场备案条件和要求,进一步扩大实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的品种和范围。各直属局要按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对已实施备案的出口禽肉、鳗鱼产品养殖场,要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失去备案条件的要及时从备案养殖场名单中清理出去,并不得再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原料。
3.完善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加强与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配合,建立和完善疫病疫情防控体系。以出口企业为龙头,以备案养殖场、种植场为基础,实施有效监控。对疫病疫情的种类、发生发展规律和地域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要完善疫情预警机制,保持高度警觉,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启动有关应急处理预案。
4.完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进口国的标准要求,逐步完善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时调整监测品种、项目和监控范围,改善检测手段,改进检测方法,切实做到检测准确、反应迅速,监控有效。启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监控工作,制定主要的监测品种、项目和监控范围,并组织实施。初步建立起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监控体系。
5.督促企业提高自检自控能力。要求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mp(良好操作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对出口食品企业实验室及技术人员实施考核认证和培训,开展企业实验室盲样考核和检验检疫实验室与企业实验室之间比对实验,统一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技术,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切实发挥企业实验室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基础保障作用。
6.切实加强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当前,针对苏丹红问题,要重点加强对出口番茄酱、辣椒制品、方便面调味包及使用辣椒调味品的食品和着色食品的苏丹红检测,确保出口食品不含苏丹红。同时,要加强对大宗、敏感出口食品实施重点项目重点监测。出口禽肉重点检测禽流感、新城疫病毒和克球酚、恩诺沙星以及磺胺类药物,出口烤鳗鱼重点检测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出口肠衣重点检测氯霉素、硝基呋喃,出口花生及其制品重点检测黄曲霉毒素,蔬菜重点检测毒死蜱、氯氰菊酯等农药残留,出口日本的瓜子、话梅、果脯、调理食品和熟制食肉重点检测甜蜜素,水果重点监测甲胺磷。根据残留监控检测发现的问题及国外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重点检测项目。
7.实施出口食品企业质量承诺制。出口企业必须树立出口食品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直属局要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各出口食品企业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所使用的原料不含禁用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着色剂;承诺所使用的添加剂、着色剂不超过规定限量;承诺生产加工活动诚信守法、不弄虚作假。对违背承诺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增强责任意识,实行进出口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实施“良好企业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1.实行进出口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各直属局“一把手”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要抓管理、抓保障、抓源头、把“关口”,总牵头、负总责。要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检验检疫要求的落实,加强业务管理;要抓人员素质的提高,保证工作质量;要加强食品安全实验室建设,提高技术保障能力;要抓住关键环节和重大、敏感问题。向重点国家和地区推荐企业,要由“一把手”签署推荐意见。要切实提高从源头抓质量的能力,提高执法把关的有效性。
2.实施“良好企业名单”制度。各直属局对自控体系健全有效、诚信度好、产品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进口国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可以列入“良好企业名单”,给予优惠和鼓励措施。在对企业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合格,并审核其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后,可以凭其结果出证,但要加强有效监督管理。
3.实施“黑名单”制度。各直属局对于被境外通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和屡次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有欺骗检验检疫机构行为的出口企业以及被检出严重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和国外生产企业,要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加严检验、暂停报检、取消登记备案直至吊销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等措施。
七、进一步完善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强化认证监管工作
各省级质监局和直属局要按照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食品企业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一是组织推进食品原料种植、养殖阶段组织实施hacc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强化对农产品认证和食品认证活动的规范,会同农业部进一步推动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统一。二是大力推进有机产品认证,加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宣贯工作,积极争取欧盟将中国有机产品列入“第三国名单”,最大程度减少新的技术壁垒对有机产品出口的影响。三是进一步推进饲料产品认证,确保饲料源头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四是进一步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配合商务部推进“三绿工程”,建立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积极建立和推进可实现国际互认的农产品、食品流通环节的认证工作。五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企业的“兽医卫生保证体系认证”工作,提高我国动物养殖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强化食品和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建立起长效的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监管机制,切实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一是组织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专项监督检查;二是做好2004年专项监督检查整改的后续跟踪,督促违法违规的境外机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三是组织对食品企业的iso9000认证有效性情况普查,严厉查处部分食品企业iso9000认证中存在的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问题;四是建立起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体系和人员队伍,切实保障农产品、食品认证有效性。
八、加快重点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
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标准体系建设,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完成食品标准的清理工作。今年7月份全面完成食品国家标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下达食品标准修订计划,3年内完成列入食品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的修订工作,基本解决食品标准之间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各地质监局要按规定尽快完成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
(二)加快食品标准的制修订。一是尽快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其配套标准,6月底完成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修订,同时分类研究制定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按照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需要,分批发布食品添加剂品质及其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争取年底前完成并通报。二是根据《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2005年发展计划》,下半年再下达一批急需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三是加强食品检测标准体系的研究。通过对gb5009、gb4789、gb5413等一系列检测标准的分析研究,重新分类整合现行检测方法标准,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食品检测方法标准体系。四是开展食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方法的研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为执法监督,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三)加强应急事件相关标准研究工作,建立标准化的风险预警机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成立食品安全应急标准化工作组,通过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非法添加物使用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标准化应对措施,提高标准化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一是按照标准委的统一部署,力争在今年7月份完成已备案企业标准的清理工作,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定措施,保证备案程序规范,备案标准合法有效。三是积极在食品企业中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推进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实现食品生产从原料到加工过程、标识标签、包装储运等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五)加大标准的宣贯力度。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协调,通过标准宣贯班、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加大标准的宣贯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习标准、了解标准、使用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的氛围。
九、完善食品安全问题专家分析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一)总局将聘请国内有关食品安全知名学者、检测技术、毒理分析、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潜在问题的研究,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治理国内食品安全问题、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及时提供信息和对策。
(二)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总局将制定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内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主要包括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种类和来源、风险信息警情收集上报程序、地方局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中的职责、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的工作程序等内容。
总局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及时收集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及国内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评估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及危害程度,为食品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决策提供信息保障。各地也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对重要食品风险信息进行评估,预见危害性,提出应急措施,为监管工作提出科学保证。同时要针对突发事件,实现快速反应。一方面要按照规定要求立即采取相关行政措施;二是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统一检验方法和标样,为监督和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优势,做好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认真发掘基层工作中提供的典型案例和线索,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成效和出现的问题。加大对质检部门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树立质检部门良好形象。同时,要加大对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原产地域保护等产品和企业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拥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争创国产名牌的企业进行重点报道。
十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同时,各地也要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织,为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保证。各级质检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以执政为民为己任,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从源头抓食品安全、打好食品安全攻坚战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质检部门的优势,切实花大力气解决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加快国家级食品类监督检验中心的建设步伐。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解决食品安全检测评价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总局要求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一个国家级食品类监督检验中心。尚未建立国家级食品监督检验中心的省份,要加紧规划、筹备,并取得地方政府支持,争取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建成。同时,各地要加大食品检验检测科研工作支持力度,密切追踪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和检验技术等问题,为提高政府监督能力提供技术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监督执法提供法制保障。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出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并针对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提供必要的司法和行政解释。各地要注意与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沟通,加强地方食品监管法规建设。
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04]408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2004]253号)等文件的要求,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实行责任分解,督促检查,责任追究,奖惩并举等措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总局将适时安排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检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