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茶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7-29 浏览 27452 次
在发展茶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茶业发展的人和事,给予处罚。

第二章 生 产

第八条 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实现茶业增产方式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稳定现有茶园面积,努力提高单产和质量。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县、乡镇茶叶生产发展规划,因园制宜,分期分批地对低效益茶园进行改造--"三改一补"或改植换种,实现县委八届十次全会提出的"用五年时间再改造10万亩低产劣质茶园,建成15万亩连片、成规模的铁观音基地,力争到2000年,全县茶叶总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的奋斗目标。

第九条 新开垦茶园,必须向村(居)委会申请,填写《新开垦茶园申请书》和《福建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告审批表》,经所在乡镇审查,报县茶叶总公司和县水土保持办公室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并按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1-2元,方能开垦。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立茶树良种繁育基地。对新植茶园或改植换种茶园,应因地制宜选择香高、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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