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07 浏览 24434 次
九0年发展规划(参考数字见附表)。

  一、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和评定办法

  建立出口生产基地,要立足于现有基础,扬长避短,择优划片定点。基地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生产区集中连片,能够专业化生产;(二)自然条件适宜种植或养殖,具有发展潜力;(三)生产、加工技术基础好,品种优良或名贵;(四)出口商品率高,要按不同商品特点确定适宜的出口比率;(五)交通运输方便;(六)科研、初加工、中转运输和仓储等配套设施有一定基础;(七)除上述各条外,地方必须给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投资。

  基地按照择优评选的原则,实行地方推荐和招标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二、基地的规划、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管理。有关部门主要是从全局综全规划,提出总体布局方案,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根据农副产品生产的特点,要更多地依靠地方,充分发挥省、地、县各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法上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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