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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收购企业及主管部门明确责任、联合共保”的办法,落实资金责任制。在收购期间对资金到位情况每月考核一次,督促各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一些地方收购资金临时出现缺口时,专业银行应按“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原则予以解决。
(二)收购企业用调销回笼货款和其他资金解决12亿元(其中夏粮收购资金4.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是粮食、供销、外贸企业和糖厂等自有资金、今年以来的销售回笼货款(剔除已归还的银行贷款和正常费用);收回今年新发生的财政挂帐和企业挂帐,收回1992年新增挂帐的50%及历年挂帐应今年分摊消化的那部份;清理收回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搞多种经营和其他应收款项等。粮食企业资金必须在8月底以前全部进入专户,糖厂资金在10月底前进入专户,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