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19 浏览 22659 次
给予免税;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给予减免。

  三、农林特产税收入列入地方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各地、市、县除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3号和〔1989〕52号有关提取生产扶持费和征收经费的规定外,对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全部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切实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农林特产税收任务的完成。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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