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22 浏览 22569 次
纳税;外运销售自产应税农产品的,起运时,应先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并办理外运有关手续。

  凡在我区范围内运销应税农产品,一律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外销证或有效发票运销。

  各地税务机关有权对在我区运销的应税农产品进行税务检查。凡无票(证)运销或票(证)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补税,并可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

  二、关于贩运大宗土特产(商)品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为保证国家税收,对贩运当地大宗土特产(商)品到外地销售的,除有证明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外,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在产(商)品起运时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营业税保证金。已交保证金的纳税人,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手续。在销地已纳税款的,可证税票退还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一律以保证金抵交税款入库。

  当地大宗土特产(商)品的品种,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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