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22 浏览 22571 次
证经营者和有证流动商贩以及在市场出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进入市场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由税务机关按日(次)核定其应纳税款,先行纳税。

  四、关于集体、个体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适应集体、个体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的情况,对我区集体、个体建筑安装业务应纳的所得税,一律改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定率征收。所得税负担率由各市、县税务局根据当地建筑安装业务营利水平确定。在经营地已缴纳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结算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

  五、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对个人承包经营,凡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的,由取得承包收入地的税务机关核定负担率计征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关于代购代销的税收的征收管理。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或接受办理代购代销业务,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按代购代销征税,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一律按自营征税。

  1、必须事先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将合同或协议书副本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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