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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的购销按国务院的规定,由供销社统一经营。
2、为了调动各部扶持商品生产和积极性,促进农副土特产生产的稳定、持续、协调发展,应继续实行“谁扶持、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对供销社多年组织与扶持的商品生产、如茶叶、黄红麻、苎麻、毛竹、蒿竹、松脂、木薯干片,木薯淀粉水果、桐油、八角、云木耳、香菇、棕片等,其产品的购销仍然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为扩大农村商品生产,鼓励工厂、企业到农村建立的原料生产基地,其基地的产品可由扶持的企业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主供出口的农副产品,如桂类、桂油、茴油、罗汉果、白果等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其它农副产品则由供销收购。出口和国内工业生产需要上述产品的,由计委牵头,组织外贸、工业部门与供销社进行衔接平衡,签订供需合同,供销社应优先调供,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行运销。
3、烟草。除钟山、富川、武鸣、博白等四县的烟草种植、收购、复烤和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