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22 浏览 24926 次
,理顺农、工、商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稳定供应。

  棉花的购销按国务院的规定,由供销社统一经营。

  2、为了调动各部扶持商品生产和积极性,促进农副土特产生产的稳定、持续、协调发展,应继续实行“谁扶持、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对供销社多年组织与扶持的商品生产、如茶叶、黄红麻、苎麻、毛竹、蒿竹、松脂、木薯干片,木薯淀粉水果、桐油、八角、云木耳、香菇、棕片等,其产品的购销仍然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为扩大农村商品生产,鼓励工厂、企业到农村建立的原料生产基地,其基地的产品可由扶持的企业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主供出口的农副产品,如桂类、桂油、茴油、罗汉果、白果等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其它农副产品则由供销收购。出口和国内工业生产需要上述产品的,由计委牵头,组织外贸、工业部门与供销社进行衔接平衡,签订供需合同,供销社应优先调供,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行运销。

  3、烟草。除钟山、富川、武鸣、博白等四县的烟草种植、收购、复烤和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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