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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留成外汇分成按月计算,各出口单位于月后十天内将出口报表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后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拨,扣除应上缴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的部分后,其余拨给各承包出口单位,承包出口单位要在区外汇管理分局划拨后十五天内,按购销合同规定把留成外汇兑现给供货单位和出口生产企业。
3、中央核定的出口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承包出口单位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及时划拨,地、市和厅局各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补贴,由财政厅划拨给地、市和厅局。自治区各外贸专业公司的出口补贴,由财政厅划拨给经贸委,再由经贸委转拨给各区公司。
三、留成外汇分成
留成外汇分成原则上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关于留成外汇的分成办法执行。其中:
1、基数内一般商品出口外汇上缴中央后,地方留成部分按百分之百计,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成百分之二十,地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