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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30日前已经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研机构,可以享受上述政策,但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作调整。
5.未选择执行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科研机构在人员分流中,要广开就业渠道,消化富余人员。在转制过程中的科研机构(不含民营科研机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视同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3年后仍未再就业的,科研机构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已经转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不含民营科研机构)在分流人员中的下岗职工,视同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
6.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工龄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办理单位内退休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