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印发《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5072 次
算。

  第十六条 为了加速港口前方周转仓库和口岸仓库的商品流转,规定储存合理周转期和超合理周转期的加成收费。港口前方周转仓库以三个月为合理周转期,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有关费率标准百分之二百收费,六个月以上的按百分之三百收费;口岸仓库以一年为合理周转期,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有关费率标准百分之二百收费,两年以上的按百分之三百收费。

 

第五章 工力机力费

  第十七条 商品进库或出库,不分作业环节,不论使用人工或机力,一律按吨(毛重吨或体积吨)定额收费,进、出库各收一次(附工力机力费费率表)。

  第十八条 进库或出库的商品,货主要求仓库负责装卸的,仓库按工力机力费费率表中装卸作业收取装卸费。仓库利用社会装卸队为货主作业的,装卸费用由仓库代垫,并按实际支出向货主结算。

  第十九条 库存商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货主要求翻桩倒垛的,或超过周转储存期的,为了保证商品质量,必须翻桩倒垛的,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并按工力机力费费率表有关定额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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