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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商检法》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原计划第三、四批注册厂的实际情况,把国家商检局(84)国检一字第602号文下发的《出口食品厂、库分批分期注册试行意见》调整为分级管理;对出口肉类等食品加工厂实行注册管理。对国家商检局(84)第602号文规定的第二、三、四批的其它出口食品加工厂和所有贮存出口食品的冷库、仓库实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办法详见“对出口食品厂、库卫生管理的补充规定”)注册或者登记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对于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厂、库、过去已经颁发了注册证书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待注册证书期满后,再改发登记证。
出口食品厂、库正式申请注册或登记,每次收费人民币伍佰元。
四、从一九九0一月一日起,对“种类表”列名的出口食品的加工厂,没有取得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的,不得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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