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厂注册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3472 次
家商检局同意的肉、兔加工厂可暂借用本省(区、市)对外注册厂的编号和检验标志。对借用厂的卫生条件和监督管理应与对外注册厂同样要求。

  三、根据《商检法》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原计划第三、四批注册厂的实际情况,把国家商检局(84)国检一字第602号文下发的《出口食品厂、库分批分期注册试行意见》调整为分级管理;对出口肉类等食品加工厂实行注册管理。对国家商检局(84)第602号文规定的第二、三、四批的其它出口食品加工厂和所有贮存出口食品的冷库、仓库实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办法详见“对出口食品厂、库卫生管理的补充规定”)注册或者登记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对于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厂、库、过去已经颁发了注册证书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待注册证书期满后,再改发登记证。

  出口食品厂、库正式申请注册或登记,每次收费人民币伍佰元。

  四、从一九九0一月一日起,对“种类表”列名的出口食品的加工厂,没有取得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的,不得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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