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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管理比较混乱,产品卫生质量连续出现问题,出对商检所提改进意见不采取措施积极改进的工厂,应上报国家商检局吊销其出口注册证书。
被吊销注册证书的食品厂,三个月后方可在改进的基础上申请本省(区、市)商检局复查。经检查合格后报国家局批准恢复其注册。
四、对产品卫生质量的检查处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经商检(包括共验)检验同一产品连续三批以上不合格者,或全月检验产品不合格率(批次)大于10%者,给予全省(区、市)通报批评。经商检检验(包括共验)连续二个月均出现同一产品三批以上不合格或月产品不合格率(批次)大于20%者,报国家局吊销该厂注册证书。
2.出口食品因生产厂的责任被国外索赔、退货的,应对该厂予以通报批评或停产整顿、或吊销注册证书。
3.在国家商检局和各省(区、市)商检局组织的食品质量评比检查中,若连续三次有被评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