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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除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外,应同时上报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计划配额出口商品提出出口建议,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
第六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按规定将本地方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建议汇总,平衡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其中外商投业出口部分应单独列明。
对16种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和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经营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单独汇总、编制出口建议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并同时抄送各有关指定经营的外贸公司。
各部、委所属外贸、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外贸公司)应按规定对其有权经营的计划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