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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出口建议,凡属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出口商品,应抄报国家计委。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对上报的年度计划配额商品出口建议经汇总、平衡、衔接后,下达实施。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在出口计划内分别确定各地方和各部门外贸公司的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总量。
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平衡、确定出口计划配额时,应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经营能力,优先安排出口效益好的地区和各类外贸企业。
第十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负责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其确定的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总量内分配本地方计划配额。
第十一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依据下列原则分配计划配额:
(一)遵守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根据出口实绩,优先安排经营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各类外贸企业;
(三)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立项报告中确定的出口数量并参照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