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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的分配方案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有关进出口商会。
第十三条 各类外贸企业经营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时,应凭出口计划配额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关均不得超计划配额数量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当年有效,不得延期使用,亦不得借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未下达前,可在每年度12月15日后,按当年年度计划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在年度出口计划配额下达后,一并扣减。
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别于每年5月份和9月份对计划配额商品出口数量进行两次调整。
上级调整计划申请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上报出口建议的同样程序,分别于4月底和8月底前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遇有国内资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专项批准调整计划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