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08 浏览 25455 次
数量按双边协议执行。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配额。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一般许可管理的出口商品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共114种。

  (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出口商品按计划和配额数量发证;一般许可管理的出口商品发证数量原则上不限,如国际、国内市场情况变化需限制时,由经贸部提前通知发证机构执行。

  (三)经贸部制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一般发证商品发证的事务性工作主要放到地方经贸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

  (四)对部分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试行招标办法,由进出口商会主持招标,发证机关在已确定的配额内按企业中标数量和价格核发出口许可证。经贸管理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试行招标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将逐步扩大。

  三、出口商品经营管理

  (一)计划配额商品中的十六种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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