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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县(点)以县联社为单位,各专业公司和基层社应在县联社统一指导下,搞好综合开发、协调配套工作。
3.商业部有关专业司(局)要结合本单位业务,根据对示范县(点)的要求,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进行实地考察,按不同产品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组织形式、服务内容、预期目的、实施步骤等。
4.为了检验示范县(点)的工作成效,我部将定期(一年或二年)组织检查验收。
5.建设示范县(点),是一个全国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协调的步伐,经研究我部决定由有关司局派人组成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工作协调小组,其任务是掌握方向、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办公室设在供销合作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要指定有关处室全面负责此项工作。
6.为全面部署和推动这项工作,我部拟于年内召开全国示范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