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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和合理配置物资资源的要求,制订钢材、有色金属、木材、化工轻工产品、建筑材料、煤炭、机电产品等重要物资的分配供应序列(附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供应序列规定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组织物资供应。
三、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要优先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和国家上调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重要装备。要保证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保证国防军工所需物资。要支持农业、农用工业和市场紧俏的轻纺产品生产、出口援外、扶贫救灾的需要。地方掌握的计划物资,要优先安排好农业和经工市场的需要。
四、物资部门自行组织的物资,主要应用于弥补计划分配不足。要优先保证本地区、本部门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
五、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重要物资(目录附后),要实行倾斜销售。要通过公布限制销售方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手段,引导市场物资流向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的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