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17 浏览 239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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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于超过保管期的食品,要及时请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收购的水果、茶叶、木耳、蜂蜜等,以及畜、禽、蛋在贮存、保管、调运时,要注意保鲜,防止污染、变质和吸收异味。

  第十八条 对饮食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身体。发现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和传染性肝炎、痢疾、伤寒等肠道传染病或带菌者,要及时调离接触食品的岗位,待痊愈或带菌消失后才能恢复接触食品工作。

  第十九条 今后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卫生要求执行。车间布局必须合理,内部卫生设施必须完善。各级主管部门要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凡食品加工厂、饮食业销售部门,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职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者,要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卫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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