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17 浏览 23902 次
十二条 凡因食品卫生不合格而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全部扣发或部分扣发一定时间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卫生工作情况是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也是评定当月奖金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令规定,引起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和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国家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试行,各地在试行中,请广泛收集意见,总结经验,并提出修改意见报总社。

1  2  3  4  5  6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