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22 浏览 23321 次
的规定年利率5.76%执行。各行按年利率8.64%计收利息,优惠利率5.76%与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8.64%的差额2.88%,待年终返还给企业补充自有资金。其中财政负担62%。各行在决算时将差额返还数上报总行。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三、各地对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的贷款,从今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优惠利率。

  四、加强对民族用品(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的信贷服务和监督。定点企业必须按计划组织生产、供应。否则,将视同普通企业,取消其所享受的信贷优惠。银行按优惠政策返还给企业的利息必须用70%以上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税后留利应该补充的流动资金仍应照补。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部分,按挤占挪用贷款处理,并不再实行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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