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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立的竖井井筒,应采用钢罐道,各种矿井永久性静压巷道,禁止使用木材做支撑柱。
第六条 永久性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木材打桩;永久性测量座标,禁止使用木制三角架。
第七条 各种围墙(包括施工工地临时性围墙),禁止使用木材。
第八条 铁路和公路桥梁,除抢险急修的临时性便道外,禁止修建木结构桥梁。
第九条 砖瓦、石灰、陶瓷、冶炼、茶叶、松香、烤烟等工业,禁止使用木材做燃料。林区职工居民做饭、取暖,禁止烧好材。
第十条 各种食品、饲料等周转箱禁止使用大材好材制作,并积极采用塑料和其他非木周转箱。
第十一条 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火葬。除照顾少数民族习俗和港澳同胞归国华侨所必需外,禁止使用木材制作棺材。
二、代用和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