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有关医药产品包装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26 浏览 23993 次
机关和文号。

  5.生产批号一律按生产日期编排,以数字表示,前两位数为年份、中间两位数为月份、后面两位数批号。

  6.关于药品包装需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主要成份、含量(保密品种除外)、主治(作用、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毒副作用、注意事项、装量等内容,从1982年1月1日起执行。如药厂使用现有缺少上述内容的包装材料或因标签、盒、袋版面较小、难以印全的,应由说明书详细介绍,不得缺项,并将说明书根据药品大、中、小包装情况,每一份药品须附一张装入盒、箱内,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7.制剂分装工厂(场)进行药品再分装后的标签,应加注原生产工厂的批号、批准文号、分装日期、分装单位和分装者的工号。

  8.药品包装必须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储运,严禁生产厂和分装厂使用保温杯、陶瓷瓶,茶叶盒、饼干筒,旅行包、箱等非药用包装容器包装药品。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准要求生产单位采用生活用品作为药品包装物料。

  9.自1982年1月1日起,医药经营部门对包装物上没有注明省、市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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