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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主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天然)食品标志和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标志的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食品目录。
第四条 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申请有机(天然)食品标志者,应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提交《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申请表》,出具下列资质证件: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2、产品执行标准;
3、商标注册证;
加工企业还须提交污染物排放状况及达标证明。
农户申请的,可持村民委员会或乡级政府的介绍信。
第六条 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5天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第七条 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期一般为3~6个月。处于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