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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人在接受审查期间,有义务积极协助审查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并接受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的现场检查、原材料追踪审查和涉及特定要求的取样检测。
第九条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发给《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允许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对不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是许可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唯一法定证明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有权在有机(天然)食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第十二条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制作、提供。
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