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关于批准对恩施玉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0-16 浏览 23132 次

【颁布日期】2007-03-05

【实施日期】2007-03-0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关于批准对恩施玉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7]第48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恩施玉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建议的函》(恩施市政函[2006]6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地方群体品种“恩苔早”或适制恩施玉露的无性系良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450至850米,砂壤土和黄棕壤土,土壤ph值在4.5至6.0范围。

  (三)栽培管理。

  按照无公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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