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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8-03-14
【实施日期】2008-03-1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6号 关于批准对松阳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8]第26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松阳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划定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松政〔2006〕4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浙江省松阳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适制松阳茶的品种:迎霜、嘉茗1号、龙井43、白叶1号、银猴等无性系品种和内质好的鸠坑有性种。其中适制松阳银猴品种为银猴。
(二)立地条件。
土壤呈酸性,ph值4.5至6.5,非石灰岩发育成黄泥土和红松泥,土层深度在0.5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