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6号 关于批准对松阳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0-17 浏览 23606 次
生产者,可向浙江省松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松阳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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