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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注册备案制度。总局将组织制定出口兔肉、蜂产品、蔬菜、水果、茶叶和花生种植、养殖场备案条件和要求,进一步扩大实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的品种和范围。各直属局要按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对已实施备案的出口禽肉、鳗鱼产品养殖场,要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失去备案条件的要及时从备案养殖场名单中清理出去,并不得再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原料。
3.完善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加强与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配合,建立和完善疫病疫情防控体系。以出口企业为龙头,以备案养殖场、种植场为基础,实施有效监控。对疫病疫情的种类、发生发展规律和地域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要完善疫情预警机制,保持高度警觉,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启动有关应急处理预案。
4.完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进口国的标准要求,逐步完善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时调整监测品种、项目和监控范围,改善检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