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04 浏览 24673 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0类食品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进一步追查无证食品的生产者,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取证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应及时将信息通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对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严格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发现10类食品生产者仍无证生产销售的,坚决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挨户上门宣传。要在最后期限内,对专项调查档案中未申请领证的企业,逐个进厂入户进行宣传动员,确保不漏一户。

  (二)争取广泛支持。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领证情况,积极协调卫生、工商等部门对销售无证食品进行联合检查,并主动上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依法查处,严格监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企业专项调查结果和总局公布的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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