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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提出申请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但尚未接受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实施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已通过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省级局要按规定时限尽快报批。
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未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和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将此类生产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凡发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从重处罚;对已获证企业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予以取缔。
对冒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企业,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