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25 浏览 25573 次
>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

  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

  6、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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